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昌市味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2489号“客小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2658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2658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20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广告;市场分析;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开发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围绕复审商标和被申请人检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项目上有任何实际使用的信息。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行使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定服务上进行有效的实际使用,应以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品牌授权书;
2、办公场所照片;
3、企业综合服务合同及发票、银行个人电子回单。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相关关联关系说明及相关关系介绍;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5月3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品牌授权书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办公场所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为企业综合服务合同及发票、银行个人电子回单,其中发票中备注显示“店铺:696143919,本次申请对应:2012-12、2021-11等2个账单,发票订单号:1009302”,上述备注信息明显与对应的企业综合服务合同信息不符,银行个人电子回单未显示有银行电子公章,该银行个人电子回单真实性存疑,难以认定其对应的企业综合服务合同确已履行,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确已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市场分析;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