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44256号“铭盛建设 MINGSHENG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18955号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人体穿孔;为碳抵消目的植树;再造林服务;花环制作;打蜡脱毛”服务上予以撤销,故在上述服务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