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47521号“铭盛建设 MINGSHENG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684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739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