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蛮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82491号“MANJUU MANJUU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3467号“小鸡卡迪 KEAIDE BIDDY及图”、第17728364号“图形”、第75202415号“M MANJU及图”、第75185384号“M MANJU及图”、第26209585号“MANJU及图”、第59410355号“LITTLE YELLOW CHICK及图”、第5941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中止审理请求函;申请人的MANJUU检索结果、申请人品牌标识版权登记证书;具有借鉴意义的类似在先案例;申请人简介、“蛮啾 MANJUU”品牌介绍及所获荣誉;“蛮啾 MANJUU”品牌系列商标使用情况;“蛮啾 MANJUU”品牌旗下《碧蓝航线》游戏周边销售店铺、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提供的版权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的当然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