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彩弘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6208号““京”致生活 “彩”色园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43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二者并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经过使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园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主张,并不能排除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京致生活彩色园林”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