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擎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睿智达(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31990号“万国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结合判定主体、判定对象、判定标准、判定因素、商标实际使用等要素判断,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国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