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元(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抖尘(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19721号“Ky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3416号、第20406399号、第31966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的法律状态不明确,如该商标已呈失效状态,则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