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宾利(海南)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6368号“苏打水我只喝天然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及品质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