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ANUC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5009号“FabriQR Conta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服务限定的申请,限定后的服务为可接受的规范服务名称。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原申请指定服务为“电气机械和设备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在中国不被接受,经核准删减后限定服务为“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中不再包含不被中国接受的服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