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65624号“郎花国LANGHUAG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郎花国LANGHUAGUO及图 14465624

阅读:78104 2024-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雨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14465624号“郎花国LANGHUAG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郎”系列商标的注册人,负责郎酒品牌的管理工作。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第…

  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雨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14465624号“郎花国LANGHUAG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郎”系列商标的注册人,负责郎酒品牌的管理工作。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第23045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及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导公众,削弱“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享有的驰名商标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原注册人处受让所得,原注册人与多家酒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却摹仿多个知名品牌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包括多个酒业知名品牌。争议商标是原注册人为了后续攀附同行业在先知名的“郎”酒品牌及实施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准备,系恶意注册而来,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转让不影响争议商标申请时的恶意定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误认,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郎酒集团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文件;

  3、历年来各级领导视察郎酒公司的材料;

  4、郎酒公司参加慈善、公益捐款的证明材料;

  5、郎酒公司及“郎”系列产品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6、央视网发布的“郎”酒于2004年-2015年期间持续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宣传的报道;

  7、2010-2012年“郎”酒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8、2010-2012年“郎”酒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9、“郎”“红花郎”“新郎酒”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10、在先判决书、裁定书、商标监【2011】第75号《关于保护“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等;

  11、“红花郎”及“青花郎”商标注册信息及使用证据;

  12、第36723327号“郎花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13、争议商标初审公告、转让公告及商标档案;

  1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投资的酒业公司工商信息;

  15、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摹仿品牌简介;

  16、山东汉罐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包装、销售的“国花郎”系列酒产品侵犯郎酒公司“郎”系列商标权的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徐鹏辉于2014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后该商标经异议审查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发于2017年9月14日。2020年3月20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至李雨宸名下。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曾于1997年4月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认定在第33类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在商评字[2021]第0000017911号《关于第6735753号“仙洞郎XIANDONGL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在“酒”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4、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徐鹏辉名下还申请注册了第18465450号“村长陈CUNZHANGCHEN”商标、第25129662号“洋河龙”商标、第25129651号“今世缘龙”商标、第25116473号“牛栏山龙”商标、第33226005号“中美史克”商标、第34987548号“剑南剑”商标等4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日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日已超过五年时间,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构成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需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

  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曾于1997年4月被认定在第33类酒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述保护记录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销售资料、广告宣传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酒”商品上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其知名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处于持续状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郎花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郎”,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此外,考虑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标识,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在“酒”商品上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郎”,实难谓巧合。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村长陈CUNZHANGCHEN”、“洋河龙”、“今世缘龙”、“牛栏山龙”、“中美史克”、“剑南剑”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行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14465624号“郎花国LANGHUAG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郎花国LANGHUAGUO及图 144656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2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