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87202号“马上甄选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马上甄选及图(指定颜色) 76887202

阅读:195716 2024-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上甄选(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7202号第30、33、35类“马上甄选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第14708649号、第22528474号、第140754…

  申请人:马上甄选(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87202号第30、33、35类“马上甄选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第14708649号、第22528474号、第14075475号、第55485045号、第50563558号、第66518640号、第76116849号、第36696119号、第63657316号商标、第33类第12377661号、第66511596号、第76133037号商标、第35类第54040658号、第54048699号、第34585219号、第34590483号、第26978567号、第55900707号、第54032940号、第761532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是一个日常用语,具有独特意义。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 十七注册证明、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十二、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馬”是“马”的繁体,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马上甄选”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十三至十九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第30类米、第33类白酒、第35类广告文本的出版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马上甄选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33、35类等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3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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