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枫澳志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1852号“兴达志恒定制XING DA ZHI HENG DING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25234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