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梧州金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67280号“金航装饰 JINHANG DECO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先申请原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44195号“金航检测 JINHANG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3年5月31日申请,而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了第71059916号“J 金航装饰 JINHANG DECORATION”商标,虽然后续因图形类似被驳回,但修改后于2023年9月19日重新提交申请,所以理应予以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建筑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金航”,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且在含义方面未能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