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鑫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01988号“安健A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6228号“安兒健 ENFAKID A+及图”商标、第43053921号“安健优选”商标、第22148441号“安兒健”商标、第11895084号“ANJIAN BAMBOO FIBER”商标、第47073715号“安儿健”商标、第39688139号“安健农场”商标、第20030180号“安健宝”商标、第19673415号“素无尘SUWUCHEN及图”商标、第1060866号“健安”商标、第47063748号“KIDZHEALTH 安儿健”商标、第42520300号“安儿健 KIDZHEALTH”商标、第36192607号“黔北东方及图”商标、第3022567号“安兒健”商标、第27477305A号“健安农牧”商标、第53936698号“黔北东方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该商标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蛋粉、蛋、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开心果、食用油、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文字相比较,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且在含义方面未能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四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