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48019号“AUTOPH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UTOPHIX 28048019

阅读:87170 2024-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泰瑞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48019号“AUTOPH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533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泰瑞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48019号“AUTOPH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533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0年07月12日至2023年0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测量装置;2.测量器械和仪器;3.精密测量仪器;4.电测量仪器;5.测压仪器;6.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7.运载工具用测速仪”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数器;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1.计数器;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及产品介绍;

  2、产品图片及中英文产品说明书、电脑原理图等。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产品说明书;

  4、各方平台软件升级记录截图或录屏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5、产品图片及产品介绍;

  6、线上销售证据;

  7、销售合同及开票清单;

  8、宣传推广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1.计数器;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中关于计数器、USB、U盘的解释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复审请求。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装置;计数器”等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1.计数器;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的是汽车诊断仪商品,并非复审商品“1.计数器;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存储装置”,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计数器;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28048019号“AUTOPH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UTOPHIX 280480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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