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谅山金田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24885号“XIM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63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系本案申请人的经销商,其已同意撤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若引证商标未撤回注册申请,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撤回注册申请,亦未被提出异议申请,现已取得注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等方面基本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