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融参汇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4478号“融参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73052865号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26414409号、第22039782号、第2972941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