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体育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49634号“RU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71877006号“RUNIC”商标已转让于申请人,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而商标局引证的第68703282号“RUNIC”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