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网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2958号“天天 捕鱼达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14899号图形商标、第19446853号“天天彩票”商标、第9262824号“捕鱼达人”商标、第17665464号“捕鱼达人千炮版及图”商标、第18076065号“波克 捕鱼达人及图”商标、第18308030号“捕鱼达人联机版及图”商标、第19299360号“捕鱼达人”商标、第19639090号“捕鱼达人 FISH HUNTER”商标、第64903481号“达人捕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天天捕鱼达人》的批复、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