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云梦泽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艺起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51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420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活鱼”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