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佰安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89614号“BIOAG 佰安真(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2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注册人经营行业、地域、宣传和推广的产品种类不同。申请商标中文字“真”是经过特殊设计而成,目的是为了视觉效果美观,并非不规范使用,故不会误导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的认知,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BIOAG”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BioAg”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蛋白(原料);蛋白质(原料);工业酪蛋白;工业用胶原蛋白;生产用蛋白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磷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真”为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