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沉浸机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69535号“赛博庄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不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页面截图、视频截图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有3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宣传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从而可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