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天天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83649号“天天充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5115号商标、第8392645号商标、第586860号商标、第23270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文字“天天充电”与图形进行了搭配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文字“天天”,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