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企同创(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永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7119号“永晖机动车年检/年审/检测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8751号、第4508765号、第44367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永晖”与三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