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奥风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7883号“ORDINE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0612297号“ORDINE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