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市钒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82419号“东联指 121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汉字“东联指”以及数字“1212”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汉字部分为臆造的三个汉字“东联指”,一般识读为“东联——指”,“东联”为一个组合。加之,商标中含有“1212”,使得整商标整体与“联合指挥部长官”无法产生联系。另外,“东联指”已经形成区别于“联指”的含义,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但书部分的规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含有类似要素且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东联指 1212”中“联指”是口语中用来专指联合指挥部最高长官的,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