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南云网超算(福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32807号“东南超算 Southeast supercompu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6928号“東南交通及图”商标、第37966904号“東南大学 SOUTHEAST UNIVERSITY”商标、第62016839号“东南才艺”商标、第3514270号“東南”商标、第75237619号“昭华先策及图”商标、第1340188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平面美术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名片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东南”、“東南”文字构成相同或仅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