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翟树发
委托代理人:天津盛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40595号“我叫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06503号“川及图”商标、第3840162号图形商标、第3889856号图形商标、第20544519号图形商标、第29311053号“M MEY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川”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及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字母“M”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