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68211号“摩登理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摩登理斯 G1768211

阅读:120289 2024-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OYOTA CUSTOMIZING & DEVELOPMENT CO.,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8211号“摩登理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8369号商标…

  申请人:TOYOTA CUSTOMIZING & DEVELOPMENT CO.,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8211号“摩登理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83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折叠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68211号“摩登理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摩登理斯 G17682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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