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瑞喜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众合诚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10930号“瑞喜rui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697139号“瑞 瑞禧 健康科技”商标、第1960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