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尼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34045号“尼医达 NEED CANCER PROTECTION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CANCER PROTECTION SYSTEM”可译为“癌症保护系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起到真实反映服务领域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数据分析服务;为商业目的提供统计资料汇编;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决定和判决书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数据分析服务;为商业目的提供统计资料汇编;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癌症领域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英文“NEED CANCER PROTECTION SYSTEM”可译为“需要癌症保护体系”,指定使用在“癌症领域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数据分析服务;为商业目的提供统计资料汇编;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癌症领域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