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柠檬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赢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4820号“全能斗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9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耐酸胶鞋;耐酸手套;眼镜;灭火器;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耐酸胶鞋”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耐酸胶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