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984820号“全能斗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能斗士 76984820

阅读:79014 2024-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柠檬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赢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4820号“全能斗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9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耐酸胶鞋;耐酸手套;眼镜;灭火器;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

  申请人:深圳柠檬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赢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4820号“全能斗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9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耐酸胶鞋;耐酸手套;眼镜;灭火器;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耐酸胶鞋”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耐酸胶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6984820号“全能斗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能斗士 769848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7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