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83895号“MU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UTECH 76083895

阅读:117928 2024-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市金轮信德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3895号“MU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28682号、第36729380号、第42041834号、第25342401号、第759…

  申请人:天津市金轮信德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3895号“MU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28682号、第36729380号、第42041834号、第25342401号、第75939729号、第10133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字母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汽车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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