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元化全球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古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对第53880788号“BEAUTIFUL BURNS ROLLING PAP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近200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与国外烟草、烟具品牌高度近似,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其行为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烟草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其不具有真实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行为。三、申请人的“BEAUTIFUL BURNS ROLLING PAPERS BB 2017及图”商标经其在中国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前述商标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关联性极强的类似商品上,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及抢注。四、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对烟草及烟具行业内的知名商标十分了解,其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申请人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证;被申请人相关案件的在先裁决文书;申请人在亚马逊平台中的店铺及产品售卖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70件商标,其中绝大部分核定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包括“acti Tube”、“BACKWOODS”、“BEAUTIFUL BURNS”、“BLADE HOOKAH”、“Brando Moon及图”、“Cheapweed”、“DIME BAGS”、“GANJA GIRLS”、“MONSTER MIX”、“JUICY BLUNT”等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或已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亚马逊平台中的店铺及产品售卖信息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70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核准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包括“acti Tube”、“BACKWOODS”、“BEAUTIFUL BURNS”、“BLADE HOOKAH”、“Brando Moon及图”、“Cheapweed”、“DIME BAGS”、“GANJA GIRLS”、“MONSTER MIX”、“JUICY BLUNT”等与国外烟草、烟具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或已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予以宣告无效。且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