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62329号“院儿里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院儿里甜 77362329

阅读:54137 2024-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叁分壹(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但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62329号“院儿里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为臆造词汇,具有独特的含义、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

  申请人:叁分壹(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但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62329号“院儿里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为臆造词汇,具有独特的含义、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非固定词汇,但易使公众作为日常用语看待,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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