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57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6044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画家用画架”等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在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三年连续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JOY STUDIO”京东自营旗舰店截图;
2、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
3、作品登记证书;
4、“JOY STUDIO”微信公众号及微博宣传文章;
5、“JOY STUDIO”小白联名卡和黄金联名产品截图;
6、“JOY STUDIO”系列商品销售信息;
7、相关媒体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6类画家用画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画家用画架等全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7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1、2、4、 6为内容易于修改、变动的网络页面截图,取证过程未公证,难以确定形成时间,且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品。证据5为自制证据,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且未体现复审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