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9日对第55010447号“中油钜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4965837号“中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5796号“中石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65897号“中国石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中国石油”的复制、摹仿,误导公众,损害其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缺乏实际使用目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汉语关于“钜”含义的截图;
2、在先决定、裁定;
3、申请人百度百科打印页、认驰档案、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财务数据、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世界排名报道、广告宣传合同及图片、所获荣誉、维权报道、域外商标注册列表等;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6、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铺路沥青;沥青;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屋顶用沥青涂层;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非纺织品制室外遮帘;修路用黏合材料;防水卷材”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