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锦峦山庄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1249号“共酒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49828号商标、第56771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使用的申请,是申请人对品牌重视的体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共”,不易进行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