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9662号“ZESTY PA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56965957号、第40727274号、第29802692号、第37299882号、第429095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五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