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星辰
委托代理人:浙江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1422号“洁小白JIEXIAOB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94962号“白小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装有化妆品的彩妆盒、香水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