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BM国际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齐艳
申请人因第8772776号“VAUL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39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帽商品(以下称复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鞋;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长年持续的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包装箱照片、出口报关单及提货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另外,被申请人一直在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恶意抢注,且多次提出异议、无效宣告及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严重阻碍申请人品牌的发展。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包装箱照片、产品图片;
2、报关文件、提单;
3、申请人“VAULTEX”商标在各国的注册信息;
4、涉及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行政机关裁定。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5、产品图片、包装箱照片;
6、报关单、提货单及相关翻译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帽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6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鞋;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贯穿于新旧法施行期间,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帽商品(即本案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均与本案复审商标是否进行实际使用无关;证据5为单方自制照片,在无其他有效销售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证据6仅涉及连体衣、鞋套商品,与本案复审商品不一致,故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报关单、提单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武汉华天创新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境内发货人曾向申请人出口过一次性无纺布衣服、条帽商品,根据相关商业惯例,可以合理推定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曾委托中国境内企业进行过定牌加工商业活动。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显示了“VAULTEX CLIP CAP”文字的包装箱照片及“VAULTEX及图”的帽子产品图片,以及本案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帽商品上只有复审商标1件注册商标之事实,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可以认定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帽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