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07008号“麦子店观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5199号“麦子烘焙”商标、第64319238号“MASSAGE HOUSE 麦子屋及图”商标、第68263686号“麦子筹划 MZCH”商标、第69963031号“麦子厨房”商标、第69865558号“麦子化妆造型”商标、第15763835号“麦仔及图”商标、第17780460A号“麦仔”商标、第70149696号“麦籽”商标、第70158489号“麦籽”商标、第16400316号“麦子公寓”商标、第16798620号“金麦子JIN MAI ZI”商标、第17514495号“麦籽”商标、第58000342号“麦公子社”商标、第59748839号“麦子视觉 WHEAT VISION”商标、第66223087号“麦子学堂及图”商标、第69838457号“麦子化妆造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五、十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至七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八、九、十四、十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至七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麦子”,两商标在文字组成、显著部分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因引证商标八、九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麦子”与引证商标十中“麦子”、引证商标十一中“金麦子”、引证商标十二“麦籽”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租金托收、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均含“麦子”,两商标在文字组成、显著部分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因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36、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