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蒂普乐夫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4059号“蒂普乐芙珠宝D·L Deeplove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797078号“蒂普乐芙”商标、第21739633号“DEEPLOVE”商标、第9421584号“DEEP LOVE”商标、第34388161号“深深爱DEEP LOVE”商标、第59745635号“DEED LOVE”商标、第18891344号“DL”商标、第57892694号“胖东来DL”商标、第57882121号“DL胖东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中,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包含“Deeplov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