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深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3202号“SAFE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32145号“舒肤兰 SAFELAN”商标、第55712909号“车品安 SAFEC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信息;在先行政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东莞市长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6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其处分商标权利的相关证据,因此,并无充分理由推定其仍有使用引证商标一的实际经营行为,故在实际市场上一般不易使得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