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金强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88047号“养蚕人 YANGCAN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32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0660号“境怡 ji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12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鞋;帽子”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55978号“蚕养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养蚕人”与引证商标三“蚕养人”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女鞋;帽子”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2522号“歌拉多姿Geladuozi及图”商标、第15437994号“君子芳香 JUNZIFANGXIANG及图”商标、第16276936号“佩尹娜 peiyin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