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军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23735号“东方小满 Oriental Grain Bu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9567467号“小O满”商标、第16024162号“小满”商标、第17727062号“小满 XIAOMAN及图”商标、第66198380号“小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文字“小满”,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变压器(电)、配电箱(电)、集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控制板(电)、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变压器(电)、配电箱(电)、集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