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元宇金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88068号“元宇金诚YUANYUJIN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特殊含义,与“元宇宙”无任何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经使用已获得较高显著性,理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照片、员工名片、产品介绍资料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元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元宇宙”,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