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振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99234号“止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27470号“上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止上”与引证商标“上止”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样品散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