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金海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4565号“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7393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00736号商标、第52218325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