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玉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555256号“MYTH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025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